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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咨询中的冷门问题,不可不知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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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承办婚姻家事案件以及接待咨询量的增多,笔者发现在咨询中,总会出现一些冷门但又实用的咨询问题。有些甚至未来会从小概率问题变成高频问题,所以笔者总结了离婚咨询中来访者的十个典型“冷门”问题,以飨读者,希望给您带来不一样的收获。
一 、闪婚闪离,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答:需要,但有条件
彩礼是民间结婚常见的习俗,但近年来,我国闪婚闪离高发,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也频繁出现。那么在结婚后很快就离婚了的情况下,收彩礼一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呢?
需要,但是应满足以下三种法定情形: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2、3种情形需要以离婚为条件。同时,根据实务判例可知,夫妻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法院越不可能支持彩礼返还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对方离家出走或失联时,如何离婚?
答:直接起诉或者宣告对方死亡或失踪
在联系不上配偶,但又想离婚的情形下,您可以有以下两种做法:
1.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法院会联系被告,联系不到的,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被告,公告期60天,期限届满后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2.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准予离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以上,配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其婚姻关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另一方当事人联系不上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自己的住所地提起离婚诉讼。
三、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分割吗?
答:当虚拟财产具有现实意义时,才可被分割
首先,涉及游戏装备这类的虚拟财产在法院处理时会有以下几个难点:1.虚拟财产价值难以认定;2.双方对虚拟财产权属存在争议时,难以举证;3.对虚拟财产进行分割欠缺法律依据。因此,对游戏装备这类虚拟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是比较困难的,法院一般会驳回要求分割网络游戏装备的诉请。但是,如若虚拟财产的娱乐性小,是获取日常生活所需的营生工具,比如淘宝店,就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淘宝店经营权由一方取得,并支付另一方折价款。
案例
审理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案件来源:2020晨报报道
案情简介:李先生与王小姐都是网游爱好者。2008年5月,二人因玩网络游戏而相识,并于2008年底结婚。婚后,两人摩擦不断,难以共同生活下去,故王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王小姐增加了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在网络游戏中因成绩突出而获得的网络游戏装备。而李先生则认为,该游戏账户是自己注册登记的,由此获得的游戏装备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认为: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游戏装备价值难以认定,因此驳回原告要求分割网络游戏装备的诉请。
四、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可以在婚后通过赠与使房屋成为共同财产吗?
答:可以
由于婚内房产的赠与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的物权变动依法经过户登记才生效。同时,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在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所以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一定要尽快办理过户登记,如果无法及时办理的,也可以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
但如果不方便办理公证怎么办?任意撤销权是否可以放弃呢?
很多夫妻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不得反悔”等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此种约定写入赠与合同的,应认定为系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将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写入赠与合同时,权利人应预见到其放弃了任意撤销权,这种约定合法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赠与人不得再行使任意撤销权,受赠人可以要求取得赠与房产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一、二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五、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答:可通过双方协商或起诉的方式变更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5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16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17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六、婚内一方出轨,孩子会判给另一方吗?
答:不一定
一般来说,婚内出轨不会影响争夺抚养权。因此若其中一方出轨,抚养权不等于就完全归于无过错方,因为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主要的判断原则还是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抚养权的归属根据子女年龄大小不同,大致有以下几个标准:
1.两周岁以内的孩子,抚养权是归女方为主,除非女方存在不适宜带孩子的情况(比如女方患有严重疾病、残疾等)。
2.两到八周岁之间小孩的抚养权,夫妻双方有平等争夺的权利。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文化层次)、家庭环境、长辈协助照顾情况、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名下住房情况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综合平衡哪一方更加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就判给谁抚养。
3.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随谁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所以综上,在解决抚养权问题时,法院更多的还是考虑:1.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2.子女的意愿。因此不能简单地基于一方出轨而认为过错方一定不会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七、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答:办理离婚登记之前随时可以反悔,办理完登记之后有条件的反悔
1.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可以反悔吗?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般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承担方面作出适当的让步,但该离婚协议或者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登记离婚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一方便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的,原离婚协议所附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不能成就,对当事人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双方可以继续协商,那么可以达成新的离婚协议;如果不能,那就需要去法院起诉离婚,同时前一份离婚协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离婚案件的依据。
2.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后可以反悔吗?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要法院支持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当事人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男女双方对离婚协议反悔,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也就是向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是法院裁判离婚之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八、一方出轨,另一方能要求其净身出户吗?
答:一般情况下,不太行
1.没有忠诚协议的情况下
就现有的法律体系而言,其实是没有净身出户的说法的,即便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也只能提起损害赔偿,无法要求对方净身出户。但是,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时,遵守的是“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因此,法官进行财产分割时可能会向无过错方倾斜,但具体倾斜程度以及可能性大小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 在有忠诚协议的情况下
婚内协议中,约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赔偿的约定有效。不过如果金额过高,法院全部支持会明显影响另一方的实际生活时,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常常会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依据当事人支付能力、当地社会生活水平以及双方约定的金额调整损害赔偿金。净身出户承诺书本身属于“忠诚协议”的部分,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如果发生出轨事件要离婚,一般除非出轨方自愿放弃财产,否则法律是不会直接判出轨方“净身出户”的,即使一方出轨,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通常仍然会被分割。当然,有一方出轨可视为过错方,法院视实际情况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份额上适当考虑处理。
九、恋爱分手能主张“青春损失费”吗?
答:主流观点认为不可以
有人认为,在“非正常恋爱关系”中,如果一方故意地违背善良风俗,背离正常的恋爱伦理,如事先隐瞒重大事实、以玩弄为目的进行所谓恋爱关系等,都必将给另一方造成重大的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影响受害人的正常生活,侵害其正当的精神利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非正常恋爱关系”中,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人予以制裁,追究其对受害人的侵权责任,要求其对受害人精神损失予以赔偿,应当说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即一方应当给付另一方“青春损失赔偿费”。但多数人认为,“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实际上,根据实务判例,法院认为以青春损失费为由的补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签订的青春损失补偿协议内容符合赠与合同构成要件的,赠与依法可以撤销。
案例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91号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于2014年3月11日签订协议一份,内容为:双方自愿解除恋爱关系。现原告怀孕,双方同意终止妊娠,定于2014年3月11日下午做流产手术。被告总共给付原告6万元作为补偿。后因张某未按约支付钱款,陈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非婚同居是非法的,是对合法婚姻制度的一种侵害,为法律和道德所排斥。因此,当事人为解除这类同居关系所承诺的青春补偿,无论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者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青春损失费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其次,本案中的“青春损失费协议”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即被告无偿给付原告6万的意思表示、原告对此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可见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赠与人对于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经过公证的。被告基于解除原告的恋爱关系及原告终止妊娠承诺无偿给付原告6万,并不属于道德义务性质,故在实际给付该款项之前,被告对于该赠与合同享有撤销权。
十、老公给别的女人发“1314”红包,能要回来吗?
答:可以
首先,老公给别的女人发红包,形成的是赠与合同关系。其次,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老公一方的钱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此类支出明显不属于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而产生的支出,是需要双方共同确认的。因此,这笔钱属于无权处分。最后,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行为在妻子一方未经追认的情况下,是效力待定行为,如若妻子拒绝追认,则该赠与合同无效。故该赠与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妻子可以依据该赠与合同无效,而要求小三返还上述钱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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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李佳玲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薛京律师团队成员
李律师始终专注于婚姻家事业务,以工匠精神钻研每一个案件细节,梳理出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擅长灵活运用域内外的婚姻家事司法经验,提出创新性的解决方案供主办律师与客户决策参考。